在重复性上诉程序(第1372号主题)的审理中,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第一庭确立了一项裁判论点,即商品流通与服务税的税率差额(ICMS-Difal)不计入PIS和Cofins这两项联邦社会贡献税的计税基础。
该论点的确立巩固了该法院公法审判庭此前采取的司法见解。此前因等待该重复性案件审理而中止审理的特别上诉(REsp)和特别上诉申诉(AREsp)如今可以恢复审理。
什么是ICMS-Difal?
ICMS-Difal是指商品目的州ICMS法定税率与来源州州际税率之间的差额。该机制旨在平衡各州之间的税收分配,主要适用于向非ICMS纳税人的最终消费者进行的跨州销售。
负责审理该重复性案件的主审法官Gurgel de Faria解释称,这种核算方式并未改变州际流通过程中应缴ICMS的性质。法官指出,ICMS-Difal本身就是该项税款,只是为了避免各州之间的“财政战争”而采取不同方式计算,通过设定不同税率,以便随后对税收收益进行分配。
排除在PIS和Cofins基础之外的法律依据
该裁决基于以下原则:ICMS是一项单一税种,根据法律规定,它实际上并不构成纳税人的自有资产。税率差额仅代表一项专用于在交易涉及各州之间进行分配的金额。
主审法官强调,宪法层面上对“营业收入”(faturamento)概念的界定排除了将ICMS纳入PIS和Cofins计税基础的可能性。“因此,这并不是从原本应征税的基础中剔除一部分,而是确认对应ICMS的金额本身并不构成这些税费的应税要件,”法官总结道。
在第1372号主题中确立的论点确保了与该领域关键司法先例的连贯性:
- STF第69号主题:一般性影响裁决,将ICMS排除在PIS和Cofins的计税基数之外。
- STJ第1125号主题:排除附带税收替代机制的ICMS(ICMS-ST)纳入该两项税费基数的裁决。
判决效力的调整与法律确定性
依照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的指导方针,STJ第一庭对判决效力适用的时间范围进行了调整(调制)。这一新司法认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生效——即最高法院在第69号主题中确立具有约束力先例的日期;在当时已经提起的司法诉讼和行政程序则属于例外保留情况。
主审法官认为,该举措维护了《民事诉讼法典》(CPC)第927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确定性标准,并强化了与STF判决的对称性与协同性。
实际影响
根据CPC第927条第3项的规定,本次审理(REsp 2.174.178)中确立的合资格先例对全巴西所有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均具有强制约束力。该裁决为从事跨州业务的企业带来了可预期性,明确了对应ICMS-Difal的款项不计入需缴纳上述社会贡献税的营业总收入。
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指导,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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