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第四庭裁定,证实侵犯专利权即可认定存在推定精神损害,在法律界亦称为in re ipsa(事实自证损害)。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企业无需证明其市场形象、声誉或信誉遭受了具体损害,即可获得经济赔偿。
诉讼背景
引发该判决的案件(AREsp 1.567.533)涉及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仿制散装粮食运输挂车(一种农业机械)的行为。原版设备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此类专利由INPI(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授予,旨在保护对已有物体在使用或制造方面的改进。
经专家技术鉴定后,初审及二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仿冒),并禁止制造和销售被仿制的产品。然而,TJGO(戈亚斯州法院)此前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该州法院认为,获得赔偿需要切实证明原告企业的商誉受损,而案卷中并未证明这一点。
商标与专利的法律对等性
争议随后上诉至STJ。制造仿制品的企业辩称,涉案侵权涉及专利而非商标。其理由是商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形象,而专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一项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和经济利用权。因此,侵权企业主张无法直接推定存在精神损害。
本案主审法官、代任法官路易斯·卡洛斯·甘博吉(Luís Carlos Gambogi)承认两项制度的功能差异。但他强调,商标和专利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并在巴西受到同一法律的保护,即《工业产权法》(第9.279/1996号法律)。
该法官认为,对商标侵权认可推定精神损害,却对专利侵权予以否认是不合理的,因为两者均源自同一部法律的第2条。主审法官适用了“同一法理适用同一规则”(where there is the same reason, the same law applies)的法律原则。
工业产权的法律保障
STJ第四庭的判决认定,侵权仿造行为本身即已损害了创新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信誉和威望。在审理的案件中,已证实一家企业制造了仿制品,另一家企业在明知其非法来源的情况下进行了分销、仓储和销售。
这一判决强化了对巴西专利权人的保护。通过确立仅凭不当使用的证据即可构成侵权赔偿,法院免除了证明违法行为已超出财产损失范畴的必要性,为在巴西开展创新和商业投资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指导,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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