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确定视听作品境外汇款所得税扣缴率为15%

巴西高等司法法院(STJ,巴西审理非宪法性联邦法律事务的最高法院)第二庭为媒体与娱乐行业确立了一项重要指引。合议庭认定,因在巴西境内开发利用外国视听作品而向境外汇出款项所适用的源泉扣缴所得税(IRRF),应按15%的税率计算。

该判决在第1.806.555号特别上诉案(REsp)中作出,统一了对此类合同适用税率的理解,排除了第三大区联邦地区法院(TRF3)此前认可的25%税率征收标准。根据STJ的认定,因固定价格购买或进口该类作品而汇出的款项,同样适用15%的税率。

税收争议的背景

审理的案件起源于2015年由视听领域的企业——具体为哥伦比亚三星电影巴西公司(Columbia TriStar Filmes do Brasil)与环球影业有限公司(Universal Studios Limited)——提起的预防性保护令诉讼。两家公司的诉求是排除对在巴西境内开发及发行作品合同项下向境外汇款征收25%税率的适用。

该争议源于对税收立法的演进以及不同时期法规适用的不同理解。TRF3此前认为存在两种基于不同立法的独立征税情形:

  • 电影胶片:大区法院认为,第9.249/1995号法律确立的15%税率仅涵盖与电影胶片开发相关的收益,这是第3.470/1958号法律最初规定的情形。
  • 一般视听作品:而更广泛的视听作品开发所得应受第8.685/1993号法律引入的独立规定管辖,从而支持适用旧《所得税条例》(第3.000/1999号法令)第706条规定的25%税率。

由于涉案企业的合同所涵盖的视听作品范围广于单纯的电影胶片,原审法院遂认定适用较高的25%税率。

STJ的判决依据与立法演进

在审理企业上诉时,案件报告法官马尔科·奥雷利奥·贝利泽(Marco Aurélio Bellizze)指出,法律的历次修改在未明确废除此前某些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导致识别适用的税收规则变得复杂。为理清问题,法官详细梳理了立法沿革:

  • 第3.470/1958号法律规定,对居住或注册在境外的个人或企业收取的收益(包括开发电影胶片的所得)征收25%的税率。
  • 第1.089/1970号法令对计税基础进行了调整,但保留了对电影胶片的表述以及25%的税率。
  • 第8.685/1993号法律修改了前述法令,将“电影胶片”表述替换为“视听作品”。

对于报告法官及STJ第二庭而言,1993年发生的术语变更仅是为了应对行业技术创新,对课税经济客体的概念进行更新。该修改并未建立一个与此前平行的、可适用不同税率的新应税情形。

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第9.249/1995号法律。该法规自1996年1月起将1958年法律规定的税率降低至15%,并明确提到了立法中后续引入的修改。由于这些法规调整的并非不同活动,STJ得出结论,降税措施同样涵盖总体上开发外国视听作品所得的收益。

规章制定权界限与法律确定性

报告法官强调了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条例作为位阶低于法律的规范,不得抵触或提高狭义法律所界定的税率。第3.000/1999号法令在第706条规定征收25%税率时,超越了其应予规范的法律界限,因为第9.249/1995号法律此前已将法定税率降低至15%。

取代并废除了1999年法令的现行《所得税条例》(经第9.580/2018号法令批准)进一步印证了上级法院的理解。现行规范明确规定,因在巴西开发外国视听作品,或以固定价格购买或进口该类作品,而向境外支付、入账、交付、使用或汇出款项,适用15%的税率。

STJ第二庭的一致判决巩固了对立法的正确解释,为视听行业企业及在巴西媒体与娱乐市场开展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与税收可预期性。

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情况的指导,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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